办理行政离婚的法定条件是什么?

行政程序登记离婚的条件:
1、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
2、夫妻已签订离婚协议并对子女抚养等事项达成一致;
3、双方是自愿离婚的,并且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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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离婚的受理条件有:
1.婚姻当事人已经登记结婚,男女双方具有合法的婚姻关系,且不属于事实婚姻的范围。
2.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婚姻关系的双方当事人自愿要求离婚是行政离婚的首要条件。
3.双方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
(二)项、第
(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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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离婚是指到行政机关协议离婚,需要具备的条件有:夫妻双方具有合法的婚姻关系;夫妻双方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夫妻双方都是自愿离婚的,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夫妻双方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都达成一致意见等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款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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