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农村土地可不能够建房

租赁农村土地经审批可以建房。农村土地使用权出租后,承租人享有租期内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但土地承租期间新增建筑物的归属应当按照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主体统一的原则,确定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归属。法律依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租。
第三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出租人应当依照规定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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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农村土地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的能建房。农村居民建房应当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能够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能够占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使用国有土地的必须办理出让手续。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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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的,可以在租赁的农村土地上建房。农村居民建房应当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能够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能够占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使用国有土地的必须办理出让手续。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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